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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7   浏览次数:

发文文号:甬科计〔2013〕98号

发文单位: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发文日期:2013年10月09日

主 题 词:科技 计划 项目 管理 办法

关于印发《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市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明确财政科技经费使用原则,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13年9月29日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平、公正,结合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项目)是根据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科技发展规划总体安排,在规定时期内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等相关活动。项目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评审、报告、绩效评价、监察审计等管理制度。

(一)评估评审制度。项目立项应经过评审或评估。项目管理者、评审专家、咨询服务机构在评估、评审和项目管理过程中与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二)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责任人应定期报告项目执行、经费使用情况,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报表。

(三)绩效评价制度。实施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管理和决策的依据。

(四)监察审计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监督检查、审计等跟踪管理。

第三条 项目实行信息化管理。市科技局建立以项目库、专家库为基础,以项目受理、评审、立项、验收、经费使用公开为主要内容的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水平。

第二章 计划体系

第四条 市科技计划体系由科技创新与条件平台、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构成。

1、科技创新与条件平台计划是指为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孵化、人才培育等提供服务的科技基础设施与条件建设计划。

2、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计划是指以企业为主体,联合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科研推广机构,组织开展科技攻关、产品开发、创新创业、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应用示范,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运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科技计划。

3、农业与社会发展计划是指围绕农业农村、人口健康、环境保护、公共安全、防灾减灾、城市建设与城镇化等民生领域,开展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应用与集成示范,提高科技支撑新农村建设与服务社会发展能力的科技计划。

第五条 市科技计划围绕全市产业转型发展需求,设立重大科技专项和重点项目。

重大科技专项是指围绕某一重点领域,集中开展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力争获得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成果、战略产品(样机)和技术示范系统,着力解决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瓶颈问题,对全市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专项计划,由相互关联的若干课题组成。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采取主动设计的方式。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类重大专项支持经费一般在1000万元以上,农业与社会发展类重大专项支持经费一般在300万元以上。

重点项目是指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科技攻关、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示范,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引领作用的科技计划项目。高新技术研发与产业化类重点项目支持经费一般在100万元以上,农业与社会发展类重点项目支持经费一般在50万元以上。

第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创新驱动发展需要,适时设立、调整相关科技计划。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科技需求征集、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评估)、项目入库出库、项目审定、签订合同。

第八条 市科技局每年根据全市经济发展方向和科技发展规划开展科技需求调研,研究确定重点支持领域,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提出项目申报要求。

第九条 项目立项依据“三审一决策”的程序进行,即专家评审(评估)、业务处(室)初审、处(室)联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专家评审(评估)主要对项目的技术创新性、技术方案的可行性、项目承担单位的条件能力、项目的市场前景、项目(重大专项)经费预算的合理性等进行评价。

业务处(室)初审主要对项目立项的必要性和是否符合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专家评审(评估)意见,提出推荐立项和经费安排建议;

处(室)联审主要对业务处(室)提出的推荐立项和经费资助建议方案进行联合审议;

局长办公会议审定主要根据专家评审(评估)、业务处(室)初审和处(室)联审的意见,对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资助方案进行决策。

第十条 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须在我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具有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有健全的科研管理、财务管理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一定学术地位或技术优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应用导向的项目,申报单位应以企业为主体,鼓励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申报;

(五)申报企业应有研发经费投入(R&D经费支出),投入比例应达到相关项目申报要求;

(六)项目责任人和承担单位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排名前三位的项目承担人同时承担在研项目一般不得超过两项。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归口管理原则。项目申报须经所在地区科技管理部门或市相关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归口单位推荐,同时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申报省级以上项目,一般应从已立项的市科技计划项目中推荐。国家、省行政审批权限下放的项目,组织推荐按“三审一决策”程序进行。其它类项目的组织推荐参照“三审一决策”的程序。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实行市科技局、市财政局,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三级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合同下拨科技经费;

(二)监督检查项目合同的执行、经费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组织对项目进行中期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

市科技局根据项目管理需要,委托有条件的机构承担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年度财政科技经费预算的审核;

(二)负责财政科技经费的绩效评价;

(三)监督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归口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对项目资金预算、决算进行审核;

(二)协助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书规定的任务开展研发,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报告年度执行情况和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和科研经费使用信息公开情况。

(三)协助市科技局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加大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会同项目责任人编制课题资金预算,负责项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项目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核算,自筹经费应足额到位;

(二)接受市科技局、项目归口单位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如实提交项目执行、经费使用和信息公开情况报告。

(三)项目执行期间,如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应当及时提交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单位审核后报市科技局。

对于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购置的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等情况向市科技局提交书面报告,结余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四)及时进行验收(结题),对项目实施中产生的科技成果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填报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统计报表。

第十八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项目予以中止或撤销,记入不良信誉档案,并追究项目承担单位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一定期限内的申报项目资格,同时取消项目负责人进入专家库和参与项目咨询活动的资格。

(一) 无正当理由不按项目任务书规定实施项目;

(二) 擅自停止项目实施或变更项目任务书内容;

(三) 不按要求申请验收;

(四) 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等方面弄虚作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五) 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对列入市科技计划并获得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项目,在完成合同规定的任务后,均应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合同文本规定的内容和指标为依据,对项目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成果应用效果、经济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等情况等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一般不少于5人。专家对验收项目内容负有保密责任。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视频网络)验收、通信评议验收等二种方式。

会议(视频网络)验收是指由验收组成员采用会议(视频)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形成验收意见。

通信评议验收是指通过函审的方式,形成验收意见。

建立用户评价、第三方检测、专家判定等验收方式。对项目成果有明确用户的,结题验收应当包括用户评价,需要进行第三方检测的,由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单位)和承担单位协商确定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一)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在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科技局或归口管理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如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市科技局报告理由,经同意后可以延期验收(最长一年),对未完成的项目经费应按原渠道返还。

(二)对非重大专项、重点项目,委托归口管理单位组织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项目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基本完成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使用合理的项目,给予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应进行成果登记,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及时申请专利。

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不能完成合同规定的指标任务和相关要求的项目,给予项目结题。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技术、经济指标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二)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四)其他情况。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来源于市财政科技经费预算安排。市财政科技经费坚持集中资源、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多元投入,科学安排、合理配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科研主体开展基础研究、科技攻关和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使用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消耗各种所必需的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零配件的购置费以及资料印刷费以及发生的采购、运输、装卸和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工程中由于承担单位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和课题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设计、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用、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任务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会议费用应当参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开支标准和会期。

7、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而发生的费用。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及书籍购买费、资料费、文献检索费、入网费、通信费、专用软件购买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9、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人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研发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等)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

10、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用的咨询专家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课题)研究及其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以会议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第一、第二天为800—10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为400—5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第一、第二天为500—800元/人.天,第三天及以后为300—400元/人.天。以通讯形式组织的咨询,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具有或相当于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80—12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60—100元/人.天。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组织和支持项目研究开发而发生的难以直接计入项目成本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和激励支出。管理费用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和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等安排的有关支出;激励支出是指承担项目任务的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

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计算并实行总额控制,按实列支。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项目财政补助经费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照2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3%的比例核定;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0%的比例核定;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9%的比例核定。

间接费用中激励支出不得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8%。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课题预算书或任务书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其中,激励支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科研人员实绩,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对科研工作进行绩效考核的基础上统筹安排。直接用于本单位课题组成员的激励支出可不纳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额。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协议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课题经费中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编制项目申报预算,经费来源预算除申请财政科技经费外,应将自筹经费一并纳入预算。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因不可抗力因素需对项目资金预算进行调整的,应按原程序上报审批。项目支出预算科目中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管理费预算一般不作调整,其他支出预算调整不应超过10%,调整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必须按本规定执行,不得超范围使用。

第三十条 市财政科技经费支持采用直接资助、后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直接资助是指根据项目经费预算,给予一定比例资助的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直接资助可采用分期拨付的方式,即项目立项后,拨付部分经费,项目通过中期检查或验收后,拨付余款。对项目资助额度较小的,可视情采用一次性拨款方式。

后补助是指从事技术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取得成果或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后,给予经费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

贷款贴息是指以企业为主承担的,利用银行贷款实施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项目,由财政科技经费给予贷款贴息的资助方式。

第三十一条 项目立项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与科技局签订合同后下达经费,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经费监督检查制度。通过专项审计、中期检查、验收、绩效评价等多种方式实施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保障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项目责任人和项目承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课题、取消项目资助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427号)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1、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及虚报项目的;

2、擅自变更项目研究内容,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的;

3、挤占、挪用、截留项目经费的;

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5、未按规定报送资料、资料严重失真和经费使用没有公开的;

6、抵制检查和对审计工作提供虚假材料的;

7、项目经费未规范建账、单独核算的。

第三十四条 对列入市科技计划的项目,县(市)区应当根据地方财力情况予以经费配套。对由市科技局推荐,列入国家科技计划且获科技经费资助的,具有明确产业化导向或重大基础性、前沿性的项目,按照国家要求,市县两级财政科技经费给予相应的配套,其中市财政科技经费配套额度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同一项目已获市财政科技经费资助的,视同为配套。

第七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五条 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项目申报单位应建立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提高知识产权应用保护能力和水平,在项目申报、评审、立项、验收过程中应将专利作为一项重要指标。

第三十六条 对《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和项目合同书中载明有知识产权产出的项目,若未提供相应证明的,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须说明原因,否则不予验收。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建立项目全过程管理档案。市科技局、项目归口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中介机构、专家要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的各项规定,正确履行对项目的管理、实施、指导、监督等职能,对项目管理责任主体建立信誉档案,追踪问效。

第三十八条 对项目合同期满,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九条 相关专家和机构在项目论证(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参与项目论证(评估)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30天后施行。宁波市科技局、财政局之前发布的相关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2009年4月修订发布的《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9]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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