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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7   浏览次数:

甬体[2014] 40号

各县(市)区体育局,各直属单位,各院校科研处,各学科专业委员会:

为规范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提高体育科学研究水平,现将《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下发,望各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严格执行本管理办法。

附件: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宁波市体育局 宁波市体育科学学会

二○一四年三月三日

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管理,提高全市体育科研水平,本着以科研创新促进全市体育工作发展的目的,贯彻落实科教兴体战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宁波市体育局委托宁波市体育科学学会承担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的组织管理和具体实施。

第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需按要求组织申请人编写课题申请书,提交结题验收全部文件材料,对课题研究目标的实现、关键技术的突破、配套资金等承担组织实施的责任。课题承担者按照申请书相关内容,在课题承担单位的管理下开展课题研究工作。

第二章 课题申请

第四条 课题一般每年2-3月进行申请,研究周期为1年(委托、重大课题研究周期按实际情况确定),研究对象和内容以宁波市为主。

第五条 由宁波市体育科学学会向全社会公开发布年度《指南》,受理申请书,经同行专家评审并批准立项。申报课题按课题选题意义、学术水平、应用价值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委托课题。

第六条 申请单位在组织申请课题时,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单位(包括合作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完成课题任务的研究能力和基本工作条件;

2、课题申请人应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

3、课题申请人在申请课题时,实行“不结题、不立项”原则,并每年只能申请一个课题,且不能作为课题组成员参加其他课题申请。课题非第一负责人最多能参加2个项目的申请。

4、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项目计划资助者,不得重复申报。

5、自筹经费课题以及需要申请单位配套资助经费的应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合作协议并提供单位资助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在年度《指南》确定的范围内自主选题,如实填报《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1份,活页4份。经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审核、签署推荐意见并加盖单位科研部门公章。

第八条 申请单位与个人必须按年度《指南》要求,按时将《申请书》报送市体育科学学会秘书处。填写不符合要求、申请手续不全及逾期申请的课题概不受理。

第三章 评审立项

第九条 市体育科学学会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汇总和初审,在此基础上,组织同行专家对申请课题进行评审。参评专家应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熟悉国内外本学科发展情况,态度公正,责任心强。评审组的构成应考虑不同研究分支学科的覆盖面,学术观点的代表性,具体人选由体育科学学会根据申请课题情况随机选择。

第十条 课题评审采用盲评方式,评审专家根据课题评审的主要原则独立进行综合评分。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按《申报表》中的进度安排开展研究工作,并按要求填报《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课题中期进展报告》(以下简称《中期进展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提交市体育科学学会秘书处。市体育科学学会对《中期进展报告》进行审查。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对课题全程负有监督、督促责任。

第十二条 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完成课题研究计划的,课题负责人可以申请延期一次,申请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延期申请应于课题结题期前两个月提出,经所在单位审核,报送市体育科学学会批准。批准延期的课题在结题前仍应按要求提交《中期进展报告》。一年后项目仍未完成的,中止该项目研究,收回已拨经费,项目主持人三年内不得再申请研究课题。

第十三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课题负责人应及时提出终止课题实施的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报送市体育科学学会批准:

1、课题执行不力、长期拖延,致使课题无法正常执行的;

2、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动,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执行的;

3、课题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课题正常实施的;

4、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课题无法完成的。

第十四条 终止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应对课题的阶段成果、已购设备、经费使用、知识产权等做出书面报告,经所在单位审核,报送体育科学学会备案。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市体育科学学会对本年度予以资助的课题,按财务有关规定,及时向市体育局申请课题经费划拨。承担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按《申报书》中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使用课题经费,应接受本单位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管理监督,也应接受上级财政、审计机关和市体育局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研究课题资助经费开支主要范围如下:

1、国内调研旅差费;

2、测试试剂、耗材费;

3、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

4、图书资料费;

5、成果打印费;;

6、专家咨询和技术论证费;

7、小型会议,包括为完成项目必须举行的成果评审鉴定、专题研讨等会议费用;

8、其它直接为课题研究工作服务的费用。

第十七条 多单位联合承担的课题,应签订联合承担课题经费分配协议,并报市体育科学学会核准,由课题主持单位依据经费分配协议向其他承担单位分拨课题经费。

第十八条 经批准终止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退回所拨经费,对逾期不退回的,扣拨该单位其他课题的资助经费。

第六章 结题验收

第十九条 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课题负责人应如实填报《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课题结题报告》,课题已取得研究成果的,应同时提交研究成果,研究成果形式包括:课题研究结题报告、论文、软件、数据库、模型、专利等。课题负责人应当对结题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经所在单位审核,提交市体育科学学会。

第二十条 课题结题由市体育科学学会按研究领域组成课题验收组,课题验收组由各专业相关专家组成,对结题材料进行综合验收。验收以是否达到批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内容和目标提出验收评定结论,结论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类,并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评定为“不合格”的课题,由课题负责人进行为期2个月的整改,整改不合格或者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课题,2年内不再受理该课题负责人申请的课题。

委托型课题的结题按委托部门的结题要求评定,并由委托部门出具书面结题意见。

第七章 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条 依据国家有关法规进行课题研究成果的管理和监督,课题负责人和所在单位应按体育科学学会的要求报送研究成果的信息和资料。

第二十二条 研究课题产生的学术报告、论文、著作等公开发表时,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标注。标注格式为:“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课题资助项目(课题编号)”。

第二十三条 体育科学学会在每年课题结题时间将遴选、编辑《宁波市体育科学研究课题成果汇编》,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研究课题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规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4年4月1日起执行,由宁波市体育科学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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