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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时间:2014-11-17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对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教育厅项目)的管理,提高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保证科研项目的顺利进行,促进高校的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育厅项目面向全省普通高等学校。项目分A、B、C三类下达,其中A类为重点项目,B类为一般项目,C类为自筹经费项目。A类和B类项目只面向省属普通高校(包括浙江大学),C类项目主要支持省属普通高校(包括高职院校)。

第三条 重点项目主要资助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博士、硕士点的科研骨干;一般项目主要支持副教授(或相应职称)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

第四条 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是省教育厅高校科技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教育厅项目的管理,包括课题立项、进度检查和总结验收。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五条 教育厅项目的申请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工程技术、医学科学、农业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学科领域。基础研究、应用研究、试验发展、推广应用和科技服务等类型的项目均可申请。

第六条 教育厅项目的研究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

第七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在依托单位的聘任期须覆盖所申请项目的研究执行期。重点项目的申请人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为鼓励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争取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一般项目原则上不接受正高级职务人员的申请。项目研究人员一般应组成课题组,具有合理的梯队,项目申请人须是该项目的组织者和指导者,并在项目中承担实质性的任务。

2、申请项目须学术思想新颖,创新性强,研究目标明确,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先进可行,符合我省社会经济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已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工作条件;经费预算合理。

3、申请人已在承担教育厅项目,或三年来立项(包括各渠道项目)后未按期完成研究任务,或不执行有关部门和学校科研管理规定的不予立项。为保证国家和省部级科研项目按期顺利完成,对正承担这类项目的负责人一般不再立项。

第八条 申请程序:

1、省教育厅每年二月底前向全省普通高校发布本年度的项目申报要求。

2、各高校组织申报工作,项目申请人填报《浙江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学校以适当方式审核并签署意见,并录入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管理系统,于四月底前将有关材料报省教育厅。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教育厅项目的评审分形式审查、专家咨询和领导审批三个步骤。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对所报项目汇总、分类后,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申报要求及手续不全的项目不予受理,并通知申报单位。一般项目采取学校推荐与专家咨询相结合的方式审核;重点项目采取会议评审或通信评审的方式审核。厅科研师资处提出具体立项意见后,报厅领导审批。

第十条 教育厅项目立项后,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所在学校。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 教育厅项目下达后,项目负责人应尽快按《浙江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的研究内容开展工作。凡调整研究内容、延长研究期限、中止研究计划等,项目负责人须及时提交申请报告,经所在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省教育厅批准。

第十二条 高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保持项目负责人及研究队伍的相对稳定。如项目负责人因工作调动、健康原因或出国进修1年以上等原因不能如期完成研究任务,须办理项目负责人更换手续或中止研究,由学校报教育厅批准。

第十三条 省教育厅以适当的方式对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和能力的项目,或一直不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省教育厅可作出中止或撤消该项目的处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须填报《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进展情况表》,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于每年12月底报送省教育厅。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经费下拨给学校后,学校应按项目单独立帐、专款专用。在学校财务部门和科研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下,项目负责人按有关规定自主支配使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随意截流或挪用。

第十五条 项目经费的主要开支范围

1、科研业务费:测试、计算、分析费,国内调研和学术会议费,业务资料费,论文印刷费等;

2、实验、材料费:原材料、试剂、药品、消耗品购置费,实验动植物的购置、种植、养殖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等;

3、仪器设备、图书资料费:专用仪器设备购置、运输、安装费,自制专用仪器的材料、配件购置费和加工费,与项目有关的图书资料费等;

4、相关经费:除以上费用外,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其他经费。

项目经费不能用于出国、出境合作交流,办公室(实验室)装修,购买交通工具等。

第十六条 已中止实施和撤消的研究项目,省教育厅停止拨款。已拨经费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审核后,余额上交省教育厅。

第十七条 省教育厅资助项目原则上不追加科研经费。项目实施有重大发现,需进一步扩大和深入研究的,由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教育厅核实论证后方可追加。

第十八条 项目经验收合格后,省教育厅委托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或审计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查,结余经费按学校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结项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完成后必须结题。对于符合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成果鉴定办法、评审办法规定的成果,可向省教育厅申请该项目的成果鉴定或评审;不符合鉴定或评审范围的项目,须提交《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结题报告》,报省教育厅审批结题。

第二十条 自然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研究项目的科研成果为:

1、阐明自然现象、特征、规律及其内在联系,学术上有新见解,对学科建设和科技发展有指导意义的理论成果,最终成果形式为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和原理性的试验装置及模型等;

2、解决生产建设中的科学技术问题,具有先进性和实用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和生物、矿产新品种等。

第二十一条 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的最终成果形式必须为:确有学术价值和应用价值的调研及咨询报告、国内外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公开出版的专著、研究报告等。

第二十二条 教育厅项目产生的有关论文、专著、成果评议、鉴定资料等,均应标注“浙江省教育厅科研项目”,英译写法统一为“A Project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Research Fund of Zhejiang Provincial Education Department”。未标注的,不作为验收依据。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将加强验收管理制度,组织有关专家对结题的项目进行总体评议,评议结果将与下年度科研项目的安排直接挂钩。对于项目完成水平低,达不到申请书规定的指标,项目结题报告不认真等其它一些经验收成绩较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采取减少资助和限制申请的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浙江省教育厅高校科研师资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省高校重大攻关项目和其他专项任务项目参照此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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